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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未進行工作交接就要被單位拒發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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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員工辭職未進行工作交接就要被單位拒發薪水

2016年3月份,蔡女士入職深圳某網絡營銷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專員,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蔡女士每個月的工資為5500元,公司會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公積金。2017年12月份,蔡女士由於老家出了點事,不得不向公司提出以“員工個人原因”為由的辭旨申請,然而公司不但沒有給予蔡女士任何回覆,更是扣發了蔡女士當月的工資。蔡女士隨後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仲裁結果

仲裁委認 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用人單位是否能以蔡女士“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拒發工資。公司負責人對此的解釋是,他們之所以扣發蔡女士當月的工資,是因為蔡女士未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等到蔡女士辦理完工作交接後,他們才會支付工資。蔡女士則表示,自己已經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申請,但是公司在這段期間不但沒有給予任何答覆,也未曾招聘相應崗位的人來進行工作交接。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如果想要辭職的,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員工的離職申請後,及時配合員工進行工作交接,如果因為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員工無法順利完成工作交接的,不影響員工的離職。從蔡女士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她已經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和義務,而用人單位並不能舉證證明蔡女士未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的證據,所以仲裁委最後支持了蔡女士的訴求,裁決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總結

《勞動合同法》第3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50條同樣規定,員工的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支付,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不難看出,員工在提供勞動後,公司應當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工資,只要員工正常的提供了勞動,就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最後,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也規定了,當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之後,用人單位應該在第一時間將工資結清。依照規定同樣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員工的工資。最正確的做法就是,如果真的碰到員工拒絕辦理工作交接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先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