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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短褲上班被開除:怎麼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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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短褲上班,也能被開除?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聽上去十分奇葩的勞動糾紛案件。金先生2016年進入公司,由於他不顧公司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着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勞動合同。原告金先生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期間未收到被告的處罰通知。(看看新聞5月7日)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怎麼看待此事

“穿着短褲上班被開除”的標題,足夠吸引人的眼球,甚至可能被解讀為資方的任性與傲慢,然而在這不尋常的背後,卻未必是不合理、不合法。相關法律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可如果這種權利被濫用,法律也無能為力。

有幾個細節需要交代:入職前公司就曾告知過金先生相關規定,且全體員工都在文件上簽字確認過;金先生工作期間身着短褲次數達到三次;金先生因此處罰過。概括起來,即表明金先生是知情同意、明知故犯、“屢教不改”。從契約精神的角度看,既然認可了公司的規定,就應當遵守,單方面違反契約就當受到懲罰。從情理上來説,受不了可以離職,一次次挑戰公司制度的做法,恐怕沒幾個企業能夠容忍。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怎麼看待此事 第2張

有人説,穿着短褲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兒,這家公司太較真了。的確,有些單位不追究,但並不代表沒有追究的權利,如果企業性質或企業文化對員工衣着儀表有更高要求,員工也應當去遵守。譬如銀行等窗口單位,如果工作人員的穿着非常隨意,恐怕客户第一感覺就很糟糕。也就是説,員工的精神面貌可能對企業效益產生直接影響。勞動者當然有自己的權利,可這種權利不應是無度的,只要企業的規章制度不違法又合情合理,員工就應該服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金先生可能把穿着短褲當做了自己的權利,所以被處罰後依然故我,如果公司選擇默認,不排除明天甚至有人帶着寵物來上班,這公司豈不亂套?人人挑戰制度,正常的生產經營就無從談起了。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怎麼看待此事 第3張

雖然規章制度很明確,事先告知、事後警告等程序沒問題,“禁止穿着短褲上班”也與相關法規不衝突,但是否應當被開除,還要看法院對諸多細節的最終認定。譬如,先後三次身着短褲上班,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就只能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了。即使是“各打五十大板”,金先生可能也悔不當初,因為穿着短褲而丟掉工作,真的值得嗎?如果説有什麼教訓需要吸取,那就是法律不僅保護勞動者權益,同樣也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太過任性的結果,只能是自討苦吃。(圖片來源:網絡)